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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聖經經文註釋彙編

主要內容包括

(1)本章大要

(2)綱要分段

(3)本章重點

(4)經文解析

(5)人名地名釋意

羅馬人書 3白白稱義

大要表解

立功之法

信主之法

一、不肯認罪詭辯

二、律法之下定罪

三、律法之外稱義

1.人的不信

2.人的不義

3.人的荒謬

1.沒有義人

2.口舌污穢

3.律法知罪

1.神的恩典

2.因信稱義

3.堅固律法

綱要分段

(1)猶太人的長處(羅3:1-8)

(2)沒有義人(羅3:9-20)

(3)因信稱義(羅3:21-31)

本章重點

第一章說外邦人,雖有良心還是罪人。第二章說猶太人,雖有律法也是罪人。第三章總論起來,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外邦人的代表),普世人都犯了罪,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3:10-12)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注意這個但字,是承上啟下最有力的一個字。在但字以前,保羅述說人人在 神面前都是罪人。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在這以後保羅詳細的說明,罪人怎樣得救: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其次講到本章重點為『立功之法』,『信主之法』。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外邦人不追求義,反得了義,這是因為以色列人憑行為求,外邦人是憑信心求;憑行為求就得不著律法的義,憑信心求就得了因信心而來的義,因為 神為人規定的救法,不是立功之法,乃是信主之法。

經文解析

在這一章裏,保羅繼續論說所有人在 神面前都被定罪。也許有人用下列的理由來否認自己是罪人:

(1)沒有神,我按良心行事(羅1:18-32)

(2)我不至於像某些人那麼壞(羅2:1-16)

(3)我是教會的教友,我相當虔誠(羅2:17-29)

但是這些藉口全被保羅否定了, 神對罪的審判,沒有一人能夠逃脫;每個人都要承認自己是罪人、是被 神定罪的,惟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和接受 神奇妙的救恩。

(1)猶太人的長處(羅3:1-8)

羅3:2- 猶太民族

身為猶太民族有很多祝福:

(1)神將律法交付他們( 出19-20章、申4:8)

(2)彌賽亞在這個民族降生,來到人間( 賽11:1-10、太1:1-17)

(3)他們是與 神立約的受益者( 創17:1-16、出19:3-6)

但是,這些權利並未使他們比其他民族優秀(羅3:9),其實正因為上述的理由,他們就更有義務按照 神的要求而生活。

羅3:5-8- 犯罪藉口多多

或許有些人認為沒必要擔憂罪惡的問題,因為:(1)神必然會赦免;(2)神既然是愛,就不會定我們的罪;(3)罪可以帶來教訓,所以並不太壞;(4)我們必須融入所處的文化。

我們很容易仗著神的恩典而視犯罪為理所當然,但是神不會忽略罪惡;無論我們找出多少藉口,犯罪者仍舊要為自己的罪來面對神。

(2)沒有義人(羅3:9-20)

羅3:9-20- 世人都活在罪惡之中

1.猶太人與外邦人沒有分別(羅3:9),沒有一種人可以自誇或是自以為義。然而神乃是因著亞伯拉罕而揀選了他的子孫來成全自己的作為。所以,猶太人本身沒有什麼可誇的。

2.我們今天也不能豁免,因為神的話很清楚地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我們口中的言語(羅3:13),我們生活的行為(羅3:12)都定我們的罪。作為一個人,我們必須謙卑地承認我們是一個罪人,既是罪人就沒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分。所以我們也不需要彼此論斷。

3.律法不能叫我們稱義(羅3:20)律法的功用只是叫我們之罪。雅各書1:23-24比喻律法就好像是一面鏡子,使你自己看見自己的污穢,然而它卻不能使你遵行,它也不能洗去你的罪。

 

羅3:10-12- 保羅引用了 詩篇14篇1至3節。

這『經上所記的』如一面鏡子,我好像看到我自己。保羅引用舊約經文說明人類陷入罪惡之中,無法被 神接納。你對自己的看法如何?是否認為自己還不錯,稱得上是個好人?試用這幾節經文來反省一下。你說過謊嗎?你曾經用某些言語或語氣傷害過別人嗎?你曾經對人有過惡毒的念頭嗎?曾經因為別人不附和你的意見而憤怒嗎?其實我們的思想、言語和行為跟世人沒有分別,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我們必須記住,在 神眼中我們都是罪人,不要否認這個事實,我們實在需要歸向基督,讓祂的寶血潔淨我們的罪。

(3)因信稱義(羅3:21-31)

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罪的定義其實就是虧缺了 神的榮耀。所謂虧缺了 神的榮耀的意思就是沒有將 神所當得的榮耀來榮耀祂。所以罪不只是一種罪行而已,罪乃是一種內心拒絕神的態度。

2.神設立耶穌作為挽回祭:a.這是一個在律法之外的拯救,本來我們人在律法的捆綁之下被定罪,也無法自救,神差譴耶穌,無罪的救主,來到世間代替我們承受罪的刑罰,於是我們才能脫離律法的咒詛而得自由。b.神的救恩是憑著耶穌的血。 來9:22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惟有耶穌將自己獻上成為贖罪祭,才能一次洗潔我們一切的污穢(來9:13-15)c.神的救恩也因著人的信心。信心是我們基督徒得勝生活的鑰匙,來11:6說:人非有信就不能得蒙神的喜悅,相信其實就是接受,人才能得想這救恩的好處。d.神的救恩也為了顯明神的義。神在我們身上一切的工作都有一個目的,就是要使我們的生命更加成熟,更像主耶穌的模式。

3.人無法自誇a.因為救恩不是靠立功之法;而是靠信主之法(羅3:27-28)我們人一點都不能按照自己行為來使自己得救。立功之法就是在自己身上積聚功德,以換取自己過去所犯的罪。唯有耶穌基督在十字架為我們死,為我們成為永遠的贖罪祭。 (來10:14)耶穌的贖罪一次就夠了!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謙卑地接受。b.割禮只是個記號,信心才是根基。亞伯拉罕是還沒有割禮就先相信,神就稱他為義 (創15:6)所以人的稱義不是因為割禮,而是因為信心。

羅3:20-21-  因信稱義

這兩節經文讓我們看到神律法的兩個重要作用。

(1)律法曉諭我們甚麼是錯的,使我們知道自己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必須尋求耶穌基督的憐憫。

(2)律法所包含的道德標準彰顯了神的道德準則,指引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不能靠守律法而得救(除基督外,沒有人可以全然遵行律法),但是我們要是以神所啟示的意念來生活,就可以討祂的喜悅。

羅3:21-29 信靠

保羅討論過我們的罪及 神的審判之後,轉向一個奇妙的喜訊:我們可以藉信靠耶穌除去罪惡而不被定罪。『信靠』的意思是相信祂饒恕我們的罪,使我們在 神面前可以被稱為義,並且有能力遵照祂的旨意生活。 神的救恩是為所有的人而設的,不管他的背景及以前的行為怎麼樣。

羅3:23-24-  世人都犯了罪

我們往往以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罪的大小。例如謀殺比仇恨嚴重,姦淫比淫念嚴重,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犯的罪輕,就可以得到永生。因為不管所犯的是大罪還是小罪,都會使我們成為罪人,使我們與聖潔的 神隔絕,把我們引向死亡(因為它使我們失去與 神同在的資格)。所以不要輕看小罪,強調大罪,因為它們全都會使我們與 神隔絕,但它們也都可以得到 神的赦免。

『稱義』的意思是宣告無罪。當法官在法庭上宣告被告無罪,就會立刻撤消對被告的所有指控。按法律來說,那個人就完全清白,跟未曾被檢控一樣。同樣,神赦免我們的罪,我們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會被塗抹掉,在祂看來我們彷彿未曾犯過罪一樣。救贖是指基督把犯罪的人從罪的轄制中釋放出來。舊約時代,一個欠債的人如果被賣作奴隸,他直系的親屬可以贖回他,用錢財買回他的自由。基督買回我們的自由,而付出的贖價就是祂的生命。

羅3:25- 耶穌作挽回祭

基督是我們的『挽回祭』,換句話說,祂為了挽回我們的罪而替我們去死。神向罪人發義怒,因為他們背逆神,離棄那賜他們生命的神,但是神卻宣告以基督的死為祭是合宜的,是專為我們的罪而設的。基督替我們承受了罪的刑罰,完全滿足了神的要求,祂的犧牲帶來了赦免、釋放和自由。

那些生活在基督到來之前的人,他們的罪又怎麼樣解決呢?如果神懲罰他們,那豈不是對他們不公平嗎?如果神拯救他們,基督的犧牲豈不是沒有必要了嗎?保羅說藉著十字架上的耶穌,神饒恕了全人類的罪。舊約時代的信徒憑著信心仰望基督的來臨就可以得救,即使他們並不知道耶穌的名字,或者耶穌的具體生活。但是我們不是那個時代的信徒,我們知道神愛世人,甚至賜下祂的獨生子 (約3:16),所以我們必須相信並歸向祂。

羅3:27-28- 信主之法

絕大多數宗教都會具體要求人們履行一些責任才能被神明接納,基督教卻明確地指出任何善行都無法使人回到神那裏,人類再大的成就或進步也都無法填補最善的神跟不善的人之間的鴻溝。善行是重要的,但是不能為我們賺取永生;我們要得救,惟有靠著神為我們成就的救恩 (弗2:8-10)

為甚麼神只按我們的信心來救贖我們?(1)信心可以消除人的驕傲,因為信心並不是一種行為。(2)信心高舉了神的作為而不是人的行為。(3)信心使我們承認自己無法遵守律法、達到神的標準,我們需要求助神引領和扶持。4)信心基於我們與神的關係,而不是我們的表現。

羅3:31- 並不因信廢了律法

羅馬教會的猶太信徒跟外邦信徒之間存在著一些誤解。猶太信徒憂慮地問保羅:是不是單憑信心就可以廢掉猶太教的一切?甚至棄掉聖經、習俗,以及宣告 神不再在我們當中工作呢?(這都是 羅馬書第3章要處理的問題。)保羅回答:「斷乎不是!」當我們明白因信得救的真理之後,更容易認識猶太人的宗教;我們因而知道亞伯拉罕為甚麼被揀選,律法為甚麼賜給以色列人,神為甚麼容忍以色列人幾百年等等。信心並沒有廢掉舊約,反倒顯明了 神在猶太民族的作為。在 羅馬書第4章裏,保羅將進一步闡述這個主題。(羅5:20-21、8:3-4、13:9-10、加3:24-29、提前1:8)

人名地名釋義

猶太【Judea羅 3:1;9;29

猶太原指猶大之地或人,意為:讚美。後成為一國名,據有巴勒斯坦之南部(該2:2)。後統指凡散居各地之希伯來人,猶太為希臘文之猶大(太4:25)

希利尼【Greek】 羅 3:9

希利尼為地名或族名,原意為:不穩定的、卑賤的人。指希臘人或希臘語,聖經曾以希利尼人稱當時的希臘人(約7:35)。註 : 在新版聖經譯為『希臘』。

耶穌【Jesus羅 3:22;24-26

耶穌,人名。意為:救主,是救世主基督的名字,在新約聖經中出現 1564 節中出現1738次,(太1:21;1:25、路1:31;2:21)。『耶穌』為『約書亞』和『耶書亞』的希臘文形式,義意也相同。

資料來源

本章大要摘自『聖經分章大要』(台灣石門水庫教會 張志新 長老 1990年

(2)經文解析摘自:

1. 聖經靈修版(國際聖經協會1993年3月)

2. 聖經助讀本(于力工 美國聖書書房1986第二版)

3. 聖經新國際版研讀本更新傳道會1997

4. 聖經啟導本海天書樓1993

5. 每日讀經日程大光書房1991

(3)人名地名釋意摘自『耶大雅聖經工具程式http://kofamily.cjb.net/bible/

耶大雅(Jedaiah)編輯

ROM_S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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