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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經文彙編

申命記 第17章長治久安

經文表解(申17:1-20

抄錄一本

平生誦讀

一、一般獻祭條例

二、訴訟公平審判

三、立王為王條例

1.勿獻殘疾

2.敬奉別神

3.石頭打死

1.求問法官

2.不服判決

3.就必治死

1.神揀選者

2.勿驕奢淫

3.謹守神道

本章金句

17:1(UCV)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UCV)國語和合本

NCV)中文新譯本

CLV)當代中譯本

KJV)英皇欽定本

NIV)英文國際本

經文彙編(申17:1-20

申17:1(UCV)【審判拜假神之人的條例】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申17:2(UCV)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那座城裏,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

 

申17:3(UCV)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申17:4(UCV)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的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申17:5(UCV)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申17:6(UCV)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申17:7(UCV)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17:8(UCV)【難斷的案件須請示】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

 

申17:9(UCV)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申17:10(UCV)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申17:11(UCV)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申17:12(UCV)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申17:13(UCV)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申17:14(UCV)【立王必立 神揀選的】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申17:15(UCV)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申17:16(UCV)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申17:17(UCV)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申17:18(UCV)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申17:19(UCV)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申17:20(UCV)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資料來源

(1)經文表解摘自『聖經分章大要』(台灣石門水庫教會 張志新 長老 1990

(2)和合本聖經經文和中文新譯本聖經由本人打字輸入電腦並經校對

(3)英文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聖經摘自網絡中英聖經(http://www.ccim.org/index.html )

(4)當代中譯本聖經英文國際版(NIV)聖經編輯自『聖經電腦工具光碟』(國際聖經協會)

《耶大雅聖經園地》http://www.konline.org/biblestudy/

Email Address: alber.ko@videotron.ca

耶大雅(Jedaiah)編輯

20071030再修

Dt_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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