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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經文彙編
申命記 第19章逃城定例
經文表解(申19:1-21)
三座逃城 |
再添三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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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逃城條例 |
二、勿移地界條例 |
三、定作見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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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備道路 2.誤殺逃生 3.故殺治死 |
1.神賜之地 2.不可挪移 3.侵奪土地 |
1.兩三人口 2.細細查究 3.勿枉無辜 |
本章金句
申19:14(UCV)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UCV)國語和合本 |
(NCV)中文新譯本 |
(CLV)當代中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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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V)英皇欽定本 |
(NIV)英文國際本 |
經文彙編(申19:1-21)
申19:1(UCV)【設立逃城】耶和華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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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2(UCV)就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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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3(UCV)要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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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4(UCV)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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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5(UCV)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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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6(UCV)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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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7(UCV)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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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8(UCV)耶和華你 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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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9(UCV)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 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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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0(UCV)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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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1(UCV)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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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2(UCV)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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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3(UCV)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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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4(UCV)【勿移界址】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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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5(UCV)【有關證者的條例】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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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6(UCV)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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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7(UCV)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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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8(UCV)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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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19(UCV)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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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20(UCV)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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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19:21(UCV)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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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經文表解摘自『聖經分章大要』(台灣石門水庫教會 張志新 長老 1990年)
(2)和合本聖經經文和中文新譯本聖經由本人打字輸入電腦並經校對
(3)英文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聖經摘自網絡中英聖經(http://www.ccim.org/index.html )
(4)當代中譯本聖經與英文國際版(NIV)聖經編輯自『聖經電腦工具光碟』(國際聖經協會)
《耶大雅聖經園地》http://www.konline.org/biblestudy/
Email Address: webmaster@konline.org
耶大雅(Jedaiah)編輯
2007年10月30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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