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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與行為

經文:2:21-24、羅4:1-5

2:21-24--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不是單因信

2: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雅2: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雅2: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

雅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羅4:1-6--亞伯拉罕作因信稱義

羅4: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

羅4: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羅4: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4: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羅4: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4: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詩32:1-2--蒙主赦罪是有福的

詩32:1--《大衛的訓誨詩。》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詩32:2--凡心裏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因信稱義』(羅馬書)和『行為稱義』(雅各書)常使不少基督徒讀經時感到困惑。雅各書在論到『信心』與『行為』並行的道理,首先是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為例證,來說明其重要性。原來保羅引證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以撒出生之前。他憑信心相信 神的應許,他的後裔將來多如眾星 (創15:1-6、羅4:3)。在他得著這稱義的經歷,大約十多年後,又得著 神定立割禮的約,作為他稱義的憑據(創17:9-11)保羅說:「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羅4:11)。這是亞伯拉罕因信而得的義, 神以他為義作為因信稱義的表樣。

15:1-6-- 神應許亞伯蘭之後裔多如眾星

15:1--這事以後,耶和華在異象中有話對亞伯蘭說:「亞伯蘭,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

15:2--亞伯蘭說:「主耶和華阿,我既無子,你還賜我甚麼呢?並且要承受我家業的是大馬色人以利以謝。」

15:3--亞伯蘭又說:「你沒有給我兒子,那生在我家中的人就是我的後嗣。」

15:4--耶和華又有話對他說:「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你本身所生的纔成為你的後嗣。」

15:5--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嗎?」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羅4: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17:9-11--割禮

17:9--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

17:10--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

17:11--你們都要受割禮『受割禮』原文作『割陽皮』14、23、24、25節同〕,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

4: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雅各引證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是在以撒出生以後。他因順服 神的旨意,遵行 神的命令,就把以撒獻在壇上(創22:1-14)。 神是以此事要試驗他那因信心稱義的結果(來11:17),結果是他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已經證明了他因信稱義的真實性,實在是完全的。所以雅各在這裏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的意思。是將他的信心因著行為在人面前顯明出來;無關得救的恩典。

因此,我們可以看見信心與行為的並行,是互相配合和成全的,前後並無矛盾和衝突的。因著對 神的信心,接受從 神而來的恩典,成為 神的兒女並得永生是『因信稱義』;得救後生命改變,能活出合 神心意的人生,與自己的信心相稱,就是雅書中所講的『行為稱義』。如果亞伯拉罕沒有『先憑信心相信 神的應許』,就不能在十多年後做出『奉獻以撒給 神』的行為。

創22:1--【 神試驗亞伯拉罕】這些事以後, 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 「亞伯拉罕!」他說:「我在這裏。」

創22:2-- 神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

創22:3--亞伯拉罕清早起來,備上驢,帶著兩個僕人和他兒子以撒,也劈好了燔祭的柴,就起身往 神所指示他的地方去了。

創22:4--到了第三日,亞伯拉罕舉目遠遠的看見那地方。

創22:5--亞伯拉罕對他的僕人說:「你們和驢在此等候,我與童子往那裏去拜一拜,就回到你們這裏來。」

創22:6--亞伯拉罕把燔祭的柴放在他兒子以撒身上,自己手裏拿著火與刀,於是二人同行。

創22:7--以撒對他父親亞伯拉罕說:「父親哪!」亞伯拉罕說:「我兒,我在這裏。」以撒說:「請看,火與柴都有了,但燔祭的羊羔在那裏呢?」

創22:8--亞伯拉罕說:「我兒, 神必自己豫備作燔祭的羊羔。」於是二人同行。

創22:9--他們到了 神所指示的地方,亞伯拉罕在那裏築壇,把柴擺好,捆綁他的兒子以撒,放在壇的柴上。

創22:10--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

創22:11--耶和華的使者從天上呼叫他說:「亞伯拉罕!亞伯拉罕!」他說:「我在這裏。」

創22:12--天使說:「你不可在這童子身上下手,一點不可害他!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 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

創22:13--亞伯拉罕舉目觀看,不料,有一隻公羊,兩角扣在稠密的小樹中,亞伯拉罕就取了那隻公羊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兒子。

創22:14--亞伯拉罕給那地方起名叫『耶和華以勒』〔意思就是『耶和華必豫備』〕,直到今日人還說:「在耶和華的山上必有豫備。」

來11:17--信心的試驗

來11:17--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信心稱義在前指『得救』;行為稱義在後指『見證』。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應必能在生活行為上有好的見證。保羅說行事為人要與蒙召(得救)的恩相稱 (弗4:1b)

弗4:1b--我為主被囚的勸你們: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

保羅和雅各先後所論這『因信心』與『因行為』稱義,他們雖然各人持定一種不同的角度說法。但其目的皆為證實稱義為人的見證,是無可置疑的。

《耶大雅聖經園地》http://www.konline.org/biblestudy/

耶大雅(Jedaiah)編輯

2007年8月2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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