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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婚約-一生的堅持
經文:林前6:13;15-20
林前6:13
林前6:13 |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 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 |
林前6:15-20
林前6:15 |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麼.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麼.斷乎不可。 |
林前6:16 |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麼.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 |
林前6:17 |
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 |
林前6:18 |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
林前6:19 |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 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
林前6:20 |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 神。 |
一、婚姻制度是 神所定的
(1)婚姻制度是 神所配合的-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23)。 神配合的,人不能分開(可10:9)。
(2)效法亞伯拉罕為子娶妻(創24:1-3),不可與不信的外邦人結親(申7:3-4、林後6:14-18)。
(3)應以大衛(撒下11:2-27)和所羅門(尼13:23-27)為戒。
(4)婚姻人人都當尊重,苟合行淫的人 神必審判(來13:4)。
二、一夫一妻是神的定規
(1)神起初只造了一男一女(創2:18、瑪2:15)。
(2)二人要成為一體(創2:24-25、弗5:31)。
(3)有婚外情者不可擔當聖職(提前3:2;3:12、多1:6)。
三、婚約的有效性是一生一世的
(1)神配合的不可分開(太19:6、可10:9),離婚是 神所恨惡的(瑪2:16)。
(2)只有一個理由可以離婚,就是某方犯了淫亂的事(太5:31-32;19:8-9、申22:20-21)。
(3)若配偶有一方不信,成為生活上的難處,對方要求離去,為了信仰與和睦,保羅說:可以讓他離去;至於被遺棄的一方保羅還勸他忍耐 (林前7:15-16);求主開恩挽救 (彼前3:1)。
(4)配偶未死前離婚,再婚就是犯姦淫(林前7:11、可10:11-12),配偶離世可以再婚 (羅7:2-3、林前7:8-9;7:39),對象應是信主的人。
四、守獨身問題
(1)守童身(獨身)要出自 神的恩賜,不是人人可領受的(林前7:25-35、太19:10-12)。
(2)強迫禁止嫁娶是錯誤的(提前1:1-3)。
五、結論
神對婚姻的心意:(1)一男一女;(2)一夫一妻(創2:24);(3)二人一體(創2:24-25、弗5:31);(4)一生一世(歌8:6),至死方休(太19:6、可10:9)。
神的創造是有次序的, 神先造天地後造人類,人之被造乃是先造男後造女,雖有受造的先後,但並不表示 神重男輕女(男尊女卑),雖有性別和生理上的差異(男強女弱、男剛女柔),但在身分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都是 神的兒女,都有 神的形像 (創1:26-27)。因此聖經告訴我們夫妻不是二個人乃是一個人,是骨肉相連的,是表裏合一的,二人一體的,都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按情理要和妻子同住(不可分開,不可離婚),夫妻要彼此敬重,這樣禱告才沒有阻礙(蒙垂聽) (彼前3:7)。
愛情若火不能滅沒(歌8:6-7)「求你將我放在心上如印記、帶在你臂上如戳記.因為愛情如死之堅強.嫉恨如陰間之殘忍.所發的電光、是火焰的電光、是耶和華的烈焰。 愛情、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也不能淹沒.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財寶要換愛情、就全被藐視。」
戀愛的目的應是為了婚姻,就是選擇結婚的對象,可以選擇你所愛的(容易);但也要愛始終你所選擇的(或許不容易);但不論是容易或困難,婚約是神聖的,是終身要信守的。信主的人不可玩愛情遊戲,必須『慎於始,善於終』。
《耶大雅聖經園地》http://www.konline.org/biblestudy/
耶大雅(Jedaiah)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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